案情简介:合同转让,仲裁条款还有效吗
A旅游山庄与B绿化公司签署《鱼塘开发工程协议》,约定由B绿化公司负责承接A旅游山庄所属山庄的一方池塘,工期90天,费用为120万元,同时约定了纠纷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署后B绿化公司由于人手不足无法再约定时间内完工,为保障池塘工期经A旅游同意,B绿化公司将《鱼塘开发工程协议》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C开发公司,但当时C开发公司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表示纠纷由法院受理解决。由于工程质量问题,A旅游山庄提起仲裁。
合议庭意见: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仲裁协议
立案庭经审理认为,B绿化公司经同意将《商场装修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于C开发公司,由于C开发公司对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明确表示不同意,因此A旅游山庄与B绿化公司之间不再存在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该案件。
律师说法: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仲裁协议
《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据此,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原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不再有法律效力,发生冲突后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案件予以审理裁决。
本案中,B绿化公司经A旅游山庄同意将《鱼塘开发工程协议》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于C开发公司,由于C开发公司在签署《转让协议》时明确表示纠纷由法院受理解决不再同意原仲裁条款,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再有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后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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