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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比例,能自由约定吗?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8-04-23 阅读:319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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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定金比例,能自由约定吗?

A贸易公司与B农产品公司签署《番茄供销协议》,采购B农产品公司番茄10万斤,价格为1元/斤,并在协议签署后按照约定支付定金3万元。后由于番茄市场价格大幅下跌,A贸易公司不想再继续履行合同,遂以合同定金高于20%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B农产品公司答辩称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可自由约定定金比例,《番茄供销协议》合法有效。

合议庭意见:定金数额有限制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但定金比例超过法律规定限额并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有效性,遂驳回A贸易公司仲裁申请事项。

律师说法: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可见,虽然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但对定金数额法律是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在百分之二十比例之下当事人可自由约定。

本案中,A贸易公司与B农产品公司签署《番茄供销协议》,合同总标的额10万元,定金为3万元,占合同总标的额百分之三十,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百分之二十比例,因此定金额度并非完全自由约定,超过限额部分定金约定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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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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