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合同未做约定,能主张违约金吗
A租车公司与B旅游公司签署《车辆租赁协议》,约定向其出租56座金龙大巴车一辆,租期12个月,月租金9000元。合同签署后,B旅游公司于2016年4月2日支付第一期租金9000元后便未再支付后期租金,A租车公司经多次催缴无效无奈提起仲裁,要求B旅游公司支付拖欠租金27000元,退还租用车辆并承担违约金18000元。
B旅游公司答辩称,《车辆租赁协议》为A租车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有“若乙方违约应承担18000元违约金”,但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并未对此选项予以勾划,因此A租车公司无权主张违约金。
合议庭意见:驳回违约金仲裁申请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B旅游公司无故拖欠多期租金,构成严重违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遂裁决B旅游公司退还租用车辆且支付A租车公司拖欠租金27000元,但由于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并未约定违约金事项,因此B旅游公司虽构成违约但A租车公司亦无权主张其承担违约金责任。
律师说法: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此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并未就违约金作出相关约定,便无权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
本案中,A租车公司与B旅游公司签署《车辆租赁协议》,B旅游公司在履行合同时无故拖欠租金构成严重违约,但由于双方在《车辆租赁协议》中并未就违约金作出相关约定,因此即便其严重违约,A租车公司也无权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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