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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实际未注册,特许经营合同有效吗?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8-04-26 阅读:494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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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商标实际未注册,特许经营合同有效吗

A食品公司与B投资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约定:A食品公司将其所有的“好味美”商标及旗下产品授权B投资公司使用。为获得“好味美”商标及产品经营权,B投资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品牌保证金12万元。但直至B投资公司交付品牌保证金,也会收到A食品公司提供的关于“好味美”商标的相关信息,及旗下产品其实际经营状况。后经多方查证,B投资公司发现“好味美”并非注册商标且其没有进行特许经营企业相关备案,无奈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违反了其信息披露义务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A食品公司没有将其未取得“好味美”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向B投资公司披露,违反了其信息披露义务。且A食品公司其没有进行特许经营企业相关备案,导致《特许经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国家限制性经营规定属无效合同。

律师说法:有权解除合同,但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由信息披露义务。若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也构成欺诈。

本案中,A食品公司没有将其未取得“好味美”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向B投资公司披露,违反了其信息披露义务,该行为已构成合同欺诈,B投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由于A食品公司其没有进行特许经营企业相关备案,导致《特许经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国家限制性经营规定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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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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