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主合同有瑕疵,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某商贸公司、某工程建设公司《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地产公司在买卖行为完成后通过鉴定证明在买卖合同中所盖的合同专用章是伪造的。故《钢材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中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条款也当然无效。最终法院驳回了地产公司请求,其对建设公司所拖欠的钢材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已实际履行的主合同,即使有瑕疵也认为有效。
按照常规逻辑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在《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还有一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案例中《钢材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买卖行为已完成;商贸公司与建设公司进行了对账,确定了欠款数额,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在一审质证中对案涉《钢材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买卖合同上加盖的房地产公司印章是真实的。
由于《钢材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明确约定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公司支付货款的保证人,对建设公司所拖欠的钢材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地产公司应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所以,在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主合同的真实性要在签约之初予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