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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约定不明, 物业费由谁承担?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8-05-27 阅读:552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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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租赁合同约定不明,物业费该由谁承担?

张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李某向张某交纳了押金和首月租金,张某出具《收条》并载明一年期满结清租金、水电等费用后退还。

李某按时交纳了租金,但三个月后物业催收物管费,李某让物业找张某。因将产生滞纳金,张某支付物业费后向李某追索。张某认为物业费和水电费应由租客支付。但李某以并未书面约定为由认为自己只需支付租金。双方协商未果,此后均是由张某支付物业费。

租期届满后,李某找张某退还押金,张某只将扣除物业费之后的金额退还,双方发生争议。李某提起仲裁要求张某全额退还押金。

律师说法:以合同约定为准,否则根据当事人实际行动确认

物业费是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获得的对价。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理应由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而租赁关系主要体现为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收取租金。虽然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时自然地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但这并不必然导致物业费负担的转移,除非租赁合同对于物业费作出了明确约定。业主在房屋空置的情况下也不能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那么,在房屋使用人不是自己的情况下,如果需要由使用人承担物业费,则应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

案例中,张某向李某追索不成的情况下,垫付了物业费,此后每月的物业费均是张某支付,张某在收到李某租金时并未提出异议,并未就物业费再向李某提出主张,视为张某以实际行为认可了物业费自行承担。

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由承租人享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授权承租人参与业主大会投票等。在这种情况下,由承租人承担物业费更是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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