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合同书中有担保字样,是否就要承担担保责任
郑某与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姚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内容涉及郑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多笔债务问题。合同内有关于姚某“承诺并担保”的文字表达。合同书落款处加盖了地产公司印章。之后股权转让出现问题,作为债权人的吴某要求地产公司履行债务。吴某认为《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郑某作为证人证明由姚某提供担保是应吴某的要求。《合同书》是经吴某、地产公司、姚某、郑某合意后签署的。所以地产公司应该履行担保责任。最终法院驳回其请求。
律师说法: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本案例中的关键点就是担保责任的确认问题。《股权转让合同书》抬头处甲方乙方分别是郑某和姚某,房地产公司虽在落款处加盖印章,但不是《合同书》列明的合同主体。且内容涉及地产公司及郑某的多笔债务,并非单就吴某债权达成协议。
《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可以说姚某未以书面形式向吴某出具担保书,股权转让合同相对方明确列明是郑某,合同亦未交付吴某,所以保证合同根本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