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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贷方存在关联购销,是否构成贷款诈骗?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8-06-06 阅读:255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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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贷方存在关联购销,是否构成贷款诈骗?

吴某拥有两家服装店登记在其名下,为拓展业务向某银行贷款,由蔡某提供担保。吴育洪因经营状况发生困难仅偿付了一个半月的利息,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后蔡某以吴某服装店注册资金小、购销合同交易对象存在亲戚关系,证明其有贷款诈骗的故意。而银行明知吴某对农商行实施贷款诈骗,仍贷款给吴某,双方系恶意串通共同骗贷。在申请贷款前,吴某经营的服装贸易公司已经歇业,其名下的品牌服装店的经营与其无关。蔡某认为担保合同无效,最终法院驳回其请求。

律师说法:关联购销不能认定为虚假交易 注册资金只需满足法定数额

首先我们先确定蔡某认为吴某存在贷款诈骗的问题是否有法可依。吴某申请贷款时,两服装店处于经营状态。公司注册资金只需满足法定数额即可,注册资金的大小与公司经营规模、融资需求没有必然联系。另外购销合同交易对象是吴某亲戚作为股东的公司,亦不能就此认定购销合同系虚假交易的结论。吴育洪申请贷款使用的身份证虽未变更户籍住址,但处于有效期,是可以使用的证件,吴育洪提交该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贷款,并无不当。吴某获取贷款后支付了1个半月的利息,并未有逃避债务的事实依据。

另外关于银行与吴某恶意串通的问题。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故意共同实施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吴某依法申请贷款并由蔡永行提供担保,且通过了银行审查。银行发放贷款并无违规情形。贷款发放后,吴某因经营状况发生困难仅偿付了一个半月左右的利息,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行为并无不当。除非蔡某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吴某骗取担保,或者能够确认吴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否则应该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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