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前后两协议内容相似,是取代还是同时有效?
某加工厂与郑某、某建设公司签订《租赁建筑周转材料协议》,约定了加工厂以钢管米/天0.01元出租给郑某使用于建设公司的工地,数量须由工地材料员确认后对其担保。同时协议对租赁物短缺赔偿价格也进行了约定。同月三方又签订了一份《租赁建筑周转材料协议书》,内容与之前大致相同,增加了租期为6个月,租赁数量约为钢管五百吨。
加工厂要求建设公司按协议提供担保,但建设公司认为所签协议已被之后的协议取代,之后的协议尚未履行,所以不承担相关责任。加工厂认为两协议毫不相干,应按最先签订的协议履行。
最终法院支持了建设公司的请求。
律师说法:关键在于两协议所涉法律要件的完整性。
本案例的关键点就在于前后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否存在关联。我想加工厂之所以认为两协议毫不相关是因为后面的合同并没有明确描述对先前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取代或废止,不能认定为变更。《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所以表面来看,似乎有理有据。
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用途、租期、租金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等。但是该案例中,第一份协议并未对租赁期和租赁数量等具体事项作出约定;第二份协议除租赁标的、价格及短少赔偿的约定与第一份合同相同外,还增加了租期,租赁数量,可以说第二份合同内容更符合租赁合同的法律要件。
另外,两份合同所租赁的标的物是用于同一项目,承租方皆为某建设公司某工地。所以,如果加工厂没有证据证明第一份协议系针对某建设公司某工地之外的其他项目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第二份合同是对第一份合同的补充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