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自然人间借款合同,如何确定其是否生效
陈某向康某借钱,并出具借条,由当时陈某作为法人的投资公司进行担保。投资公司在《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并载明:此款由某投资公司担保,并承担付款责任。康某之后如约向投资公司汇款。之后陈某不履行债务,康某要求投资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投资公司以陈某已非公司法人且借款事实不存在,借款是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投资公司的请求。
律师说法: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案例中的重点问题就是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投资公司认为陈某和康某两个自然人之间借贷,康某最后款项汇至公司并不能认定为康某提供了款项。按照《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实践性合同,当事人应完成借款款项的交付,借款合同才生效。陈某向康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合同生效与否,关键在于能否确定向陈某提供了借款。由于陈某以借款人身份出具《借条》时,其是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认定康某向投资公司交付款项,就完成了《借条》所载出借款项义务。
陈某与康某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康某已履行了相应的出借款项的义务。投资公司在《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并载明:此款由某投资公司担保,并承担付款责任。故投资公司为担保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