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债务到期不履行,债权人是找保证人还是债务人?
某地产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及王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地产公司自愿为某商贸公司向王某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律师费在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出现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要求地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地产公司不服判决,申请再审称:某商贸公司是案涉保证合同当事人,同时有权向商贸公司追偿债务,要求追加商贸公司参与诉讼。一审法院未予追加,属程序违法。另外借款已按王某的指示由商贸公司归还完毕,但王某只认可转入其本人账户的款项,对其指定付款归还的其余款项拒不认可,恶意要求地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安部门已经立案侦查,二审应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本案审查。最终法院驳回其再审请求。
律师说法:保证合同纠纷属民事诉讼案件
本案例中的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原审是否漏列当事人的问题。三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地产公司和王某的保证合同依法成立。王某依据保证合同请求地产公司承担保证还款责任,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有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原审法院不追加商贸公司并不影响有关事实认定。
该案例是因保证担保合同履行引起的纠纷,是典型的保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依照民事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当事人签订合同有欺诈、胁迫等理由的,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就算公安机关予以受理,但并不影响案件之审查,所以原审不予中止审查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