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司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某汽车销售公司借款,借款合同明确约定由某担保公司为其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时担保公司又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以15辆大货车(新车)作为抵押物(未抵押登记)。之后汽车销售公司经营不善,被吊销营业执照,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对债务进行追偿,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担保公司在其经营不善时并未申请清算,作为担保物的车辆出口到俄罗斯。出口后由于金融危机价格暴跌,转让款未拿回,抵押物灭失。且反担保协议系公司总经理包某代表公司签订,违反了汽车销售公司章程“董事长、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故不履行担保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汽车销售公司的请求。
律师说法:公司股东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债权人可主张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有三点。根据《担保法解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担保公司有理由相信包某有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权限。
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的车辆并没有实际依法办理法定的抵押登记手续,故没有产生预期抵押的实际法律效果。且即便是担保公司对车辆享有抵押权,因车辆灭失,担保物权不能实现,汽车销售公司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另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对其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公司法》也并未规定债权人不申请清算,视为放弃权利。且《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毁损、灭失等,债权人可以主张赔偿责任。因此,汽车销售公司应该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