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律师的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1、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选聘合格私募基金销售机构,草拟、修改、审核私募基金销售协议。
2、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草拟、修改、审核账户监督协议。
3、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进行特定对象筛查;草拟、修改、审核《私募基金投资者调查问卷》;制作《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承诺书》;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推介时,协助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4、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5、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审核私募基金推介资料内容与基金合同内容一致性。
6、对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防止出现违规推介私募基金。
7、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草拟、修改、审核《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
8、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审核单只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限额。
9、审核私募基金合同。审核基金销售协议与基金合同附件的一致性;审核基金合同是否明确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条件;审核私募基金推介资料内容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的一致性;审核基金合同是否明确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合同。
10、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合格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落实冷静期、回访等制度。
二、律师开展工作的依据是什么?
私募基金募集的流程包括: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推介→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合同签署及打款→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认购确认成功。
2016年4月15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并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生效,律师开展相应工作的依据就是该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