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首先,募集方式不同。私募企业只能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不得公开宣传、公开推介,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方式包括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而非法集资惯常采用公开宣传、推介的方式引诱投资人投资。
其次,募集对象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仅面向特定对象,投资者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即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而非法集资主要面向社会公众。
再次,投资额最低标准不同。目前明确规定,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而非法集资不设投资门槛,所谓“来者不拒”。
第四,风险承担方式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人与投资人是利益风险共同体,募集人必须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而非法集资的募集人往往千方百计规避风险提示,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利息或固定收益回报以诱使投资人出资。
最后,投资人数不同。股份制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制和合伙制不得超过50人,契约制不得超过200人。而非法集资的投资者人数没有上限,涉案人数达到数万人的屡见不鲜。
二、如何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第一,避免公开宣传,选择合法渠道募集资金。
第二,对于募集对象的资质条件要严格把关,应要求募集对象提供相应资产证明。
第三,投资者人数要作出严格控制,如果无法避免投资者人数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则应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方式募集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以实现合法化的目的。
第四,要避免承诺保本、承诺最低收益等字样出现在宣传资料、募集文件、认购协议、入伙(入股)协议等文件中,应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告知其真实投向和用途。
第五、要委托银行托管,实现专款专用,用途要符合募集文件等法律文书中的约定,不得挤占、挪用或与管理人账户混同。
第六、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没有进行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无法进行私募产品的募集工作,并且易被注销基金管理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