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监会再次做出行政处罚罚单
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融金城),通过制作和散发宣传材料、张贴海报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和推介智能时代一期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简称智能时代基金)。在智能时代基金产品的宣传材料、海报中,向投资者承诺基金年化收益12.6%;宣传册中宣称该基金募集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每份基金的份额面值为人民币50万元,最低认购额为1份,即50万元人民币。中融金城在对相关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时,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取得个人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书面承诺以及签字确认的风险揭示书。
对中融金城的上述行为,时任中融金城总经理的牛利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中融金城副总经理的田亚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融金城、牛利平、田亚斌基金募集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8条、第92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8条、第136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中融金城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牛利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田亚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二、合规募集应遵循什么步骤?
第一步,公开宣传管理人。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第二步,特定对象确定。首先进行特定对象调查和风险评估调查;其次,明确调查问卷的内容;通过互联网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应设立在线确认程序。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实践中常见将投资者划分为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投资者。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三步,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四步,基金推介。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推介;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五步,基金风险揭示。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六步,合格投资者确认。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
第七步,签署基金合同。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做必要的核查,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其合法性。
第八步,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第九步,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