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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终止和暂停,支付结算业务的暂停或终止

私募管理咨询          2016-10-31 阅读:893

石珍珍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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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销售机构终止和暂停情形

(一)基金销售机构终止情形

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1、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2、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1年内未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二)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签订新的销售协议;

2、宣传推介基金;

3、发售基金份额;

4、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停止基金销售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照销售协议的约定,依法要求销售机构赔偿有关损失。

二、支付结算业务的暂停或终止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一)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被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相关协议的约定,依法追偿有关损失。

以上就是基金销售机构终止和暂停,支付结算业务的暂停或终止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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