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计划于2018年正式发布私募管理人信用信息报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私募基金业绩等相关信息,但是现实中,这种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基金业协会对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直保持严厉的监管态度和处罚手段。2017年12月25日圣诞节晚上,基金业协会向广大投资者发出通知,郑重提醒投资者警惕关于私募基金业绩的公开报道,基金业协会计划于2018年正式发布信用信息报告,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供持续动态的“信用档案”,并将结合运行情况及行业特点推广至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领域。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到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到信息披露义务,若未尽到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将受到处罚。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私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