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对私募基金登记做出新要求
近期,中国证券投资者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明确重点事项规范性标准,包含申请私募的实缴资本、高管、经营场所、名称、经营范围、法律意见书等要求,并列明了不予登记的6大情形、所涉律师公示制度,明确了首只产品不能是顾问产品、高管不得随意兼职、完成首只产品备案前不得变更实控人等,并要求私募在完成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和当地证监局取得联系。
申请机构总体性要求
一、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系统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八条,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三、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管理办法》等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四、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应认真阅读系统提示,申请材料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应保持与系统填报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一致,填报材料和系统信息应前后自洽,重要章程、制度文件、说明材料应签章齐全。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