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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B股税收问题的函

涉外婚姻法规          2016-11-17 阅读:257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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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B股税收问题的函

(1996年12月4日国税外函〔1996〕09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
你部《关于B股税收问题的函》(国际业务部〔1996〕8号)收悉。关于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所取得的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股)的转让收益和B股股息所得的税收问题,现将我司意见函复如下:
一‘对于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取得的B股转让收益和B股股息所得,现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的有关规定,暂免予征收预,提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以往税务处理惯例,如上述有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新规定一般不会要求追征依据变化前有关规定已经免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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