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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高院分家析产案的函

涉外婚姻法规          2016-11-18 阅读:368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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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XX、蒋XX与徐XX等人析产继承案的函

(1991年1月28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民)发[1990]字第104号关于蒋XX、蒋XX与徐XX等人析产继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蒋XX与徐XX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二十年等情况,依照我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精神,原属于蒋XX的婚前个人房产应视为他与徐XX的夫妻共同财产。蒋XX去世后,应按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把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来的属于蒋XX的那部分作为蒋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各自继承的具体数额,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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