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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公证应注意哪些事项 涉外结婚必须要警惕骗婚

涉外结婚知识          2016-11-28 阅读:312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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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公证应注意哪些事项

1、对于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无结婚证的,经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2、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写有民间结婚证书,且在结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当事人出具结婚公证书。

3、如果结婚证书遗失的,应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

4、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求申办有关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结婚证书出具公证书。

5、对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结婚的,如当事人出国时间久远,又没有户籍等档案资料可查的,可以由两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声明书,声明了解他们的结婚情况,公证处再就此声明书加以证明声明人签名盖章属实。

6、双方均是我国自费留学生,在国外登记结婚,回国后,为了去第三国而申办结婚公证的,公证处可凭当事人提供的经原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公证书,为其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能出具结婚公证书。

涉外结婚必须要警惕骗婚

【骗婚的定义】

骗婚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的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的财物。

【骗婚的常见形式】

第一,涉外婚姻中介机构的不诚信。有些涉外婚姻中介机构,特别是一些非法的涉外婚姻中介机构,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对客户(当事人)极不负责任:为了介绍成 功获取高额中介费,“坑蒙拐骗”无所不为。一些黑中介,一两部电话,一两个会说外语的“媒婆”,连办公地址都没有,就开张营业了,而且生意不差。他们利用 个别女士渴望嫁到外国的心理,谋取非法利益。往往骗得客户人财两空,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第二,某些外国男士的不诚信。个别外籍男子,把婚姻当儿戏,甚至只是想玩弄女性。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在别国登记结婚后,若不在该国登记,该国仍不承认该婚 姻。如上述例子,梅女士向D国皮特提出离婚。皮特答复:婚姻没有在他的国家登记,本国不承认,由梅女士自行处理。如事不关己一般。梅女士愤怒至极:“他只 是想来中国旅游,顺便找个女人陪他玩玩的感情骗子!”

第三,涉外婚姻中介机构与外国男子合谋欺诈。非法涉外婚姻中介机构把外国男子当做“婚托”,引诱不明真相的个别国内女士上当。涉外婚姻中介费高达数万元人 民币,而中介成本却非常的低。高额的利润驱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他们利用国内个别女子急于嫁到国外的心理,屡次得逞。如上述D国皮特,在与梅女士第一 次见面时就说:“你还有别的女性朋友想嫁到我们国家吗?我还有几个未婚的男性朋友,也想来中国找女性结婚。”从他的言行来分析,不得不令人有“婚托”之嫌

【如何预防骗婚】

涉外婚姻较容易隐瞒境外人员的婚史,使本来已经结婚或者离异的情况不能得到真实的反映,出现骗婚的现象,这往往会给缔结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感情伤害,预防涉外重婚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观察。即察言观色,通过观察和询问对方行为举止和感情史等,大致了解对方的身份以判断他婚姻的真实性。

二是查实。通过多方渠道调查核实对方是否结婚,离异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善于辨别证件或证件材料的真伪。

三是增加敏感性。要保持对对方的异常表现或反映以及矛盾陈述的敏感性,掌握询问的策略和技巧。

四是有维权意识,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主动介入通过刑事制裁震慑重婚行为。

【律师提示】

由于生活习惯及文化背景差异太大而引发的婚姻危机非常常见,在涉外婚姻中,这个问题更是极容易扩大。不少人为了出国而结婚,为了结婚而结婚。在语言不通、连沟通都无法进行的情况下,见一两次面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过于草率地结合,往往导致婚后矛盾重重,并最终走上了破裂,而且还冒着被骗婚的风险,最终落的“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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