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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投资移民合同,权益该如何保障?

投资移民案例          2017-06-15 阅读: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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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签署投资移民合同

李某与某公司签署了投资移民服务合同并在签署之日一次性付清咨询服务费人民币6万元,后分两次付清80万加元投资款。现在投资移民未得到办理。签署服务合同后,某公司申请了投资移民的名额,但李某并未向某公司提供相关的移民所需材料,某公司曾多次向李某催要过相关材料,但李某均决绝提供,导致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关系

律师说法:权益该如何保障?

双方签订的投资移民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以投资80万加元(汇率、汇费按当时中国银行标准计算),申办加拿大移民事宜提供咨询服务,并在合同签署之日一次性付清咨询费6万元人民币,后分两次付清加拿大移民局规定的80万加元投资款至合同约定的专用账户,第一次支付人民币240万元(含咨询服务费人民币6万元),第二次付清余款到加拿大政府指定的基金公司。

双方之间投资移民咨询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方均同意解除服务合同关系,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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