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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分为几类,自首如何适用,注意什么?

刑罚种类           阅读:43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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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首分为几类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量刑制度,正确适用这项制度,一方面,可以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瓦解顽固分子,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率。因此,正确理解自首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恰当运用,对于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显得十分重要。我国1979年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1979年刑法未对自首概念作出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权威标准。此后,两高一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对自首的认定问题作出规定,即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但在具体操作上,掌握仍较严格,而且从宽的幅度也较小,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积极性。我国现行刑法则在1979年刑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自首面,拓展了自首宽大处刑的幅度,把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把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改为可以免除处罚,从而为鼓励犯罪分子自首,更好地执行自首从宽的刑事政策奠定立法基础。

在自首的类型上,我国刑法采取混合式立法设置,即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作双重规定。从现行刑法来看,将自首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一般自首(典型自首):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二类是准自首(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从司法实践来看,准自首主体还应当包括被劳动教养的人。

第三类是特别自首。该类自首主体特定,按现行刑法,主要限定在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人、行贿人和介绍贿赂人这三类人员,这三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和介绍贿赂犯罪事实的,适用特别自首。

二、自首如何适用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在自动投案的时间界定上,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罪犯尚未归案之前,此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此外,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部门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或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而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有观点认为,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如果随身携有作案工具或者赃物,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仍应认定为自首。因为仅遭盘问,表明犯罪事实尚未被发觉,行为人仅是被怀疑而不能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这种观点,我们不敢苟同,因为随身携带不能说明正当来源的赃物或者作案工具,对犯罪分子可以形成有根据的合理怀疑,其对自己的罪证无法抵赖而供认,不应认定为自首。在投案对象上,犯罪分子自动向有关机关和有关个人投案,主要是向司法机关投案,也包括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在投案方式上,可以有多种形式。主要有:1、亲首。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亲自向有关机关和个人投案自首,不排除以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司法机关其所在的确切地址,要求司法机关尽快派员将其捕获归案的情况。2、代首。犯罪分子明确委托亲友代为投案。3、送首。由监护人或亲属经过规劝,将犯罪分子送往司法机关投案,此种情形完全不同于扭送。4、陪首。在犯罪分子亲友、邻居、同事、单位领导等陪同下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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