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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改为有期徒刑的情况是什么,应该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缓刑、减刑与假释           阅读:42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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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缓改为有期徒刑的情况是什么

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需要看有没有什么立功的表现,一般来说三次减刑,每次不会超过2年。关于最多可以减多少次,法律没有规定,只要你符合条件就应该可以减的,但是最多不会超过十年。

二、应该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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