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类型:
1、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应依法第334条第二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定罪处罚。
2、个体行医者。根据国务院、卫生部的有关规定,个体开业行医人员是指达到一定条件,符合医疗个体开业标准,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其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开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医疗技术。
(2)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具有从事某种医疗活动的医疗条件。
(4)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批准。
3、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的人员。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的解释,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从卫生部的这一规定来看,医疗事故所指的“医务人员”的范围实际上只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部的这一规定,对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了修正,与我国现行刑法相衔接,可以作为我们认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疗机构(包括国有、集体和个体医疗机构)中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二、医疗事故罪需要的证据
医疗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专家鉴定结论之外,还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书证或物证:
1、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 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门诊及住院病历是病情 发展 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 参考 ,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
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6、死者尸体。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对那些因不明的案件,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