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特别的多,导致无数家庭破碎。那拐卖妇女儿童罪该怎样认定呢?如果行为人强奸了被拐卖的妇女又该如何认定呢?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怎样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二、强奸被拐卖的妇女怎样认定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根据1991年“两高”《解答》的规定,这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无反抗行为,都应当按此项规定处罚。但如果不违背妇女意志的奸淫行为,则不在此列。比如妇女自愿被他人拐卖,在拐卖过程中又自愿地与拐卖人性交,任拐卖人奸淫,就奸淫而言,并不具有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之性质,不应适用本法第240条第1款“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之规定。当然如果被拐卖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人明知而与之性交的,即便幼女自愿,也具有奸淫幼女犯罪的本质,应适用该项规定。总之,这里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必须是在性质上已构成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的奸淫行为(但奸淫既遂与未遂在所不问)。
以上就是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怎样认定和强奸被拐卖的妇女怎样认定的回答,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问。拐卖妇女儿童罪往往会容易与其他罪名竞合,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也构成犯罪。在此,如果您还有疑问,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相信他们能够给您更好的建议和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