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视为重婚行为:
1、有配偶(包括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比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3、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当然,对重婚行为的界定也不能无限制扩张。不能将属于道德、伦理调整的婚外情也纳入重婚的范围。因为只有那些以结婚为目的,或者在事实上形成了夫妻间人身关系的非法同居,才能在实质上称得上是一种婚姻行为。婚外情、通奸、一般的姘居,只能通过德治、党纪、政纪来解决,而不应上升为法律,更不能用刑法方法处理。在“以德治国”同样重要的今天,法律应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
二、如何收集重婚罪证据
要证明对方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要靠自己搜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可以包括:
1、调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由居委会出具对方与他人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明。
2、对方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众的证明。
在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通常要达到一定时间,一般认为是三个月;另外,主要需要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这是很重要的。
在起诉重婚罪的诉讼中,搜集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双方只构成同居关系,而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公诉机关基本上不会介入案件侦查,因此,被害人能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要看搜集的证据情况了。不过生活中,行为人即使有以夫妻名义对他人同居的行为,但是家庭生活相对来说比较封闭,被害人还是很难收集到有证明力的直接证据。如果这样的情况,您可以求助于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律师的职业特点使其在收集证据时,享有很多普通人没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