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后指使他人盗窃
2013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水天邀集被告人刘明仁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被害人韩江林纺织厂仓库,撬开卷闸门,分批次盗窃仓库内的货物,并将所盗货物藏匿在王水天家中。次日,王水天告知李欢声货物已盗窃得手,李欢声便从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借车前往装载。李欢声将货物运至广东后,将毛衣藏匿在自己租来的仓库里。2013年7月和8月,李欢声先后两次以二万七千余元和一万六千余元的价格将赃物卖给大朗镇两毛衣收购商。经于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半成品毛衣和缝纫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74089元。
另查明,2013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水天伙同刘明仁在赣县盗得助力车和钱江牌两轮摩托车各一辆。经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钱江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10元。
综上,被告人李欢声参与盗窃一起,涉案价值人民币274089元;被告人刘明仁参与盗窃两起,涉案价值人民币280759元。
指使他人盗窃构成共同犯罪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水天、刘明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被告人李欢声指使他人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现有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刘明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涉案物品经追缴大部分退回被害人和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欢声和刘明仁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和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