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自杀见死不救是犯罪吗
有妇之夫阿强与阿蓉于2006年前后相识,后二人成为情人,但阿强顾虑自己身份一直想分手。2011年6月5日凌晨零时30分许,阿强与阿蓉及另外3名朋友吃完消夜后,阿强驾驶摩托车搭载阿蓉回到她所租住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的出租屋内。
进入房间后没多久,阿蓉忽然手持一把水果刀,对阿强说:“说啊,说啊,还要不要我?”阿强回答:“讲什么呀……”,话没说完,阿蓉双手举起水果刀自上往下刺向自己的腹部,阿强见状上前扶住阿蓉,让其慢慢躺下来。
当时,阿强见到刺进阿蓉腹部的水果刀已经掉在地上,其腹部有大量鲜血流出且脸色苍白,嘴巴和双眼微微张开。阿强没有对阿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从地上捡起水果刀,带走阿蓉的手机,并将房间内的风扇及电灯关掉,把房门锁上后离开现场。离开后,阿强将水果刀弄弯后丢弃,将阿蓉的手机砸断并将手机卡扭断后扔到附近的垃圾堆里。
6月7日,租住在同一栋出租屋的毛女士准备上出租屋二楼晾衣服,发现靠近阳台的房间有一些暗红色液体从门下缝隙流出,并发出恶臭。毛女士随即将此事告诉屋主,屋主报警。公安机关在房间里发现一具尸体。经鉴定,阿蓉系腹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见死不救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阿强被提起公诉后,一审时顺德法院的法官认为,被告人阿强在被害人持刀自杀未亡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失去求救或他救机会从而死亡,而放任该危害后果发生,导致被害人死亡。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阿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其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恶性较小,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被害人阿蓉在本案中作为成年人,其采取自杀的行为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判决阿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
阿强对被害人的自杀行为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且根据被害人的受伤情况,即使她得到第一时间抢救,死亡的结果也几乎无法避免,梁拿走被害人手机等行为是出于担心其与被害人的不正当关系被家人知道,而非放任或追求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
针对律师的辩解,佛山市中院认为,阿强与被害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害人系因与梁的感情纠葛而产生轻生的念头,而阿强的先行行为诱发了被害人持刀自杀,阿强对被害人应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特别是在相对封闭的空间,梁对被害人的救助更是责无旁贷。但被害人持刀自伤倒地后,阿强没有实施任何的救助行为,导致被害人失去求救或他救机会。
因此,佛山中院认为,阿强的“见死不救”属于不作为犯罪,依法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