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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公司财务,犯职务侵占罪获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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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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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公司财务

被告人李某系原石门雄黄矿产公司股东、职工。2011年该公司因环保问题正式停产关闭,进入清算程序。公司清算期间,成立了公司财产保卫组,负责看守公司财产,李某任保卫组负责人。2011年7月一天,李某安排自己单独值班,随即给杨某打电话,要杨某带人到其值班看守的地方盗取槽沟铁盖板。杨某等人便携带钢钎赶到现场,在李某指挥下将槽沟铁盖板二十七块共2374千克运走,后以人民币2500元\吨的价格销赃,得赃款5700元。同年8月11日上午,李某以同样手段邀请他人盗拆该公司的变压器,将变压器内约300千克铜芯运走销赃,得赃款8000多元。后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槽沟铁盖板、变压器内紫铜价值共计人民币20900元。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赔了赃款20900元。

犯职务侵占罪获刑7个月

石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负责看守本单位财产的职务便利,采取盗窃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了全部赃款,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20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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