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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几年

破坏金融秩序           阅读:33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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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商业银行,一般指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等。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是指国务院设立的主管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审批部门。

A、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审查批准制度,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B、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不经申请不受审查、不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C、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他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两大类。

D、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是违反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行为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几年

A、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B、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C、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上述两个规定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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