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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钱财并致司机重伤,是否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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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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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钱财并致司机重伤

2008年4月至8月,被告人窦某某多次入室盗窃。2008年6月28日凌晨,为谋取钱财,被告人窦某某伙同程某某等人骗租司机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驶至杨浦区靖宇东路时窦某某等人持刀对李某某抢劫,并将李某某刺伤后抢得人民币200余元,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某的颈部、肘部和胸部伤势已构成重伤。2008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窦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时归案。

是否构成抢劫罪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窦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二罪并罚。窦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能自愿认罪,故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杨浦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窦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3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4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4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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