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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74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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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老汉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陈茂祥(72岁)与被害人黄明霞系邻居,黄明霞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2006年4月27日,因某种原因,黄明霞的父亲主动将其送给陈茂祥发生性关系。当日中午,陈茂祥与黄明霞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害人亲属、当地基层组织及部分村民,均请求司法机关对陈茂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茂祥犯强奸罪

湖南省长沙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茂祥明知被害人系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陈茂祥能认罪悔罪,又年迈体衰,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故判决:被告人陈茂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强奸罪如何认定

构成强奸罪的主观要素是违背妇女意志,由于精神病妇女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与精神病妇女发生性行为时,难以查清楚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鉴于精神病妇女的主观意志与正常妇女不同这一特殊情况,法律在强奸罪上对她们进行了特殊的规定。与精神病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考虑是否违背了该妇女意志,均构成强奸罪。

在强奸罪中,强奸精神病妇女、严重痴呆妇女与奸淫幼女最具有可比性。精神病妇女、严重痴呆妇女的特殊性在于她们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而这恰好也是幼女的特殊性所在,因此,采用比较法,将其与奸淫幼女进行比较,就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强奸精神病妇女、严重痴呆妇女并不当然构成“情节恶劣”。

当然,并不是所有强奸精神病妇女、严重痴呆妇女的,都一律不能构成情节恶劣。如果综合其他情况,如手段、后果、在当地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确认为情况比较严重的,可以构成情节恶劣,但那种认为只要是强奸精神病妇女、严重痴呆妇女就构成强奸罪中“情节恶劣”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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