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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罪如何认定,哪些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侵害公司利益           阅读:27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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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诈发行股票罪如何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二、哪些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行文至此,不觉到了尾声。以上便是对“欺诈发行股票罪如何认定”以及“哪些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两个问题的浅要介绍,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些许帮助。欺诈发行股票的,其行为本身就是侵害了国家证券市场秩序,有关责任人会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罚处罚。除了上述问题外,有关刑事犯罪的问题还有很多,如金融诈骗罪如何认定、哪些行为构成金融诈骗罪等。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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