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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本案行为人构成赌博罪

刑事案例           阅读:37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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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利用他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

刘某听说其姐夫郭某某家中在打牌,便来到郭某某家。郑某某、魏某某、王某等人先后来到郭某某家中,以“扯金花”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每盘可押50至数百元、数千元不等的赌资,刘某每两盘从赌桌上“抽水”50元。第二天,参赌人员将赌博场所迁至刘某家中,继续以“扯金花”的方式赌博,刘某每两盘从赌桌上“抽水”50元。刘某二次从中抽头渔利1000余元。

意见分歧利用他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对刘某利用他人赌博丛中抽水获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抽头的方式从中营利,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在他人赌博过程中,以抽头的方式从中营利,应认定为赌博罪。

律师说法本案行为人构成赌博罪

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赌博罪,其理由如下: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赌场就是专供赌博的场所,具有专门性、稳定性的特点,因营业的需要一般具有较为固定的地点和场所,该地点和场所在短时间内不会变化。而且对赌场而言,即使暂时没有赌博活动,仍不改变其赌场的性质。

对于聚众赌博的场所,则具有随意性、随机性、临时性的特点,是参赌者为进行赌博活动而临时选择的地方。有的是在临时租赁、借用他人的房屋内或者自己的家中进行,有的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间进行,有的甚至在公共场所进行,即酒店、旅馆、宿舍等都可以成为赌博的场所。赌博活动结束后,其仍是一般的场所。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赌博罪。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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