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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光碟被抓获,贩卖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87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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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贩卖淫秽光碟被抓获

2014年春节开始,邱某从低价购得110套(共220张)淫秽光碟,在其经营的音像店以10-12元的价格予以销售。4月22日下午,许某、贾某先后在该音像店里购得淫秽光碟共4张。次日,公安民警将邱某抓获,并从店内查获103套(206张)疑似淫秽光碟。经鉴定,上述光碟中有184张属淫秽物品,18张属不健康色情物品;在购买者徐某根、丁某超处扣押的4张光碟属淫秽物品。

法院判决: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100余张,其行为已构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律师说法:贩卖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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