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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报复杀人,对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刑事案例           阅读:39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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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因琐事报复杀人

被告人陈乃东因琐事与被害人李伟产生矛盾,遂有报复之念。2006年4月26日23时许,陈乃东潜入绵阳市游仙区科学城4区36幢2单元402室李伟、罗红梅夫妇家中,使用类圆形金属工具、砍切工具将李伟、罗红梅杀死。经法医鉴定,李伟、罗红梅均为严重颅脑损伤、伴急性大失血休克死亡。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乃东犯故意杀人罪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乃东因琐事而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陈乃东对犯罪事实始终不予供认,但本案有大量客观性证据充分证明陈乃东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对陈乃东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杀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陈乃东故意杀死毫无过错的被害人,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判处死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乃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乃东提出上诉,辩称其与李伟夫妇并无矛盾,原判认定其案发当日潜入李伟家无任何根据,其手上的伤无法形成现场直径1.2cm和1.6cm的血迹。其辩护人提出,陈乃东无作案动机,无证据证明陈乃东如何进入与离开作案现场、如何作案,作案工具未提取到案,陈乃东无认罪口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乃东因琐事对被害人李伟不满,进而报复杀害李伟及其妻罗红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陈乃东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律师说法:对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本案是一起“零口供”案件,被告人陈乃东到案后始终否认系其作案。但是,本案有较好的客观性证据,还有相关证人证言等辅助性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认定被害人李伟、罗红梅系陈乃东故意杀害。

物证、书证、DNA鉴定等客观性证据,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对于“零口供”案件,又没有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指向性越明确,越有利于定案。

对被告人无罪辩解的审查,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方面。被告人的无罪辩解若有合理根据,能对现有证据提出反证,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无作案时间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会有很大作用。若被告人的无罪辩解不合常理、自相矛盾,或者与其他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和证据相矛盾,反而可以增强认定其作案的内心确信。

被告人陈乃东虽始终作无罪辩解,但认定陈乃东作案的间接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且间接证据之间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也是唯一的,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达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要求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因此,认定陈乃东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乃东故意杀死二名被害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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