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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知名高尔夫用品,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刑事案例           阅读:21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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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销售假冒知名高尔夫用品

被告人魏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雅秀服装市场经销高尔夫用品,2010年9月14日,魏某以950元的价格向邵某出售假冒TAYLORMADE商标的高尔夫球杆一套,同日送货至北京市潘家园桥东南角处,欲再次向邵某出售高尔夫球用品时被抓获。后民警在魏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雅秀服装市场4155号的摊位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里屯7号楼1单元地下室的仓库内起获带有CALLAWAY、TAYLORMADE、PING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用品共7255件。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24.79644万元。

2011年1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魏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院判决: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中,魏某经销的大量涉案物品尚未售出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

2011年1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魏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5000元。

律师说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处罚标准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2004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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