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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未中标强逼中标人合作,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案例           阅读:22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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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项目未中标强逼中标人合作

2010年5月底,被害人原川通过竞标和中建七局安汤快速通道项目部签定石灰供应合同。但在6月中下旬,在该招标项目中未中标的被告人张禄生伙同他人多次拦截原川向中华路工地运送石灰的车辆,致使原川不能向中华路某村正常供应石灰。后迫于压力,原川同意被告人张禄生等以其名义向中华路工地供应石灰,并由原川负责到项目部结算。通过这种方法,张禄生等人往中华路工地供应的石灰共计251.76吨,价值四万元左右,给被害人原川造成经济损失四千余元。

法院判决:张禄生构成强迫交易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禄生以胁迫手段强买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律师说法: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意在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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