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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售国家级考题答案,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事案例          2012-12-08 阅读:39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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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兜售国家级考题答案

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决)经事先预谋,出资合伙通过互联网由张某某出面向“漂流”(另案处理)购买各类国家级考试试题和答案,后通过微信网络平台发给李某某,最后由李某某发给他人销售获利。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排查询问时,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非法从他人那里获取国家级考试试题和答案,后出售他人并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经过事实认证和审理,为保护国家秘密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三日。

律师说法:什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国家秘密指的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因此,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是正确的。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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