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女毒贩卖38克毒
2012年1O月17日17点左右,罗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抚生佳园小区11栋楼下,将两包“冰毒”(重计0.98克)和两粒“麻古”(重计0.19克)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给史某某。双方完成交易后,罗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资900元及涉案交易毒品。
民警在罗某某身上搜出钥匙一把,遂逐层试着打开房门,直至抚生佳园小区11栋1单元802室,房间被打开。民警在卧室内查获罗某某的黄色手提包一个,在该手提包内的黑色钱包内查获36粒“麻古”(重计3.27克)和一包“冰毒”(重计1.15克);以及该黄色手提包内的夹层内查获23包“麻古”(重计21.65克)和29包“冰毒”(重计11.24克)。
法院判处11年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38.48克,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