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执法人员渎职受贿
2005年4月,三亚市水务局将三亚市藤桥河河道采砂监管工作职责委托给赤田水库供水灌溉工程管理处,管理处于2007年成立赤田水库河道监察队,任命罗玉敏、罗杰、林长兴为河道监察队的队长和队员,由罗玉敏带领罗杰、林长兴在藤桥东河、西河履行河道巡查、河道采砂监管职责。
罗玉敏等3人在巡查河道的时候,多次发现藤桥东河附近有华强、海棠等几个砂场从事无证件非法采砂活动,不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而且收受贿赂,按月到华强、海棠砂场处领款1400元,其中仅在华强砂场领取好处费共计14000元,所得款项3人平分后用于个人开销。罗玉敏、罗杰、林长兴三人的渎职行为导致华强砂场、海棠砂场非法采砂447155立方米(价值1949万余元),导致河道受到严重破坏。
致河道严重坏损坏被判刑
罗玉敏、罗杰、林长兴三人的渎职行为导致华强砂场、海棠砂场非法采砂447155立方米(价值1949万余元),导致河道受到严重破坏。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分别判处3人1年半至两年半不等刑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下属行为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二)对于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和前项规定的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的;
(三)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对上述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犯有《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具有上述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专利管理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依照或者比照询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