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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招生考试遭泄题,组织作弊罪制裁严厉

扰乱公共秩序          2016-06-07 阅读:17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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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招生考试遭泄题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确认遭遇“泄题”。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作弊入刑施行以来,首次大规模有组织考试舞弊案件,涉案考生达600多人。在公安部督办下,湖北省公安厅组成专案组,并通过深挖相关信息,找出了试题泄密源头。打掉李某某、王某等5个考试舞弊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刑事拘留17人,收缴作弊器材36套、云发射器3台。

组织作弊罪制裁严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的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纳入刑罚,也就是说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也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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