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弊已入刑
940万考生在6月7日走进了高考考场,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进行的首届高考。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与考试作弊相关的三个故意犯罪,即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在“组织考试作弊罪”中,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可能构成犯罪,且可以和“组织者”一样最高判处7年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
若要公平靠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介绍,当前考试作弊行为已呈现团伙化、产业化特征,形成了制售作弊器材、考试前或考试中偷题、雇佣枪手做题以及销售传播试题、答案等的“一条龙”考试作弊产业链。因此,若要真正实现公平考试,净化考试市场,我们还需要大力执行力度。
正因此,在“组织考试作弊罪”中,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可能构成犯罪,且可以和“组织者”一样最高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往,对于作弊器材的提供者、使用者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论处,这两个罪名以前最高刑分别是三年和二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