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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系列(六)

贪污犯罪          2016-06-24 阅读:26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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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润社、扎西德吉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

西藏自治区盐业总公司原总经理程润社伙同规划财务部原主任扎西德吉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各地区盐业分公司以多记成本、运费、人工费等办法,套取财政下拨的碘盐扶贫款,私设“小金库”,并通过发放年终奖金、过节费等方式私分国有资产730.49万元。其间,程润社通过“小金库”保管人扎西德吉多次侵吞“小金库”资金合计496.12万元;扎西德吉侵吞、窃取“小金库”资金合计657.7万元,挪用50万元。程润社另收受食盐包装袋供应商林某某行贿款10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程润社有期徒刑十四年;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扎西德吉有期徒刑十七年。

2.董社有受贿案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扶贫办原主任董社有利用职务便利,分别给予王某某等16人在承揽武都区扶贫工程项目方面以照顾,为此多次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32万元;董社有另有891.16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董社有有期徒刑十四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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