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女子后装集装箱
2016年6月28日报道,27日晚,湖南湘潭某一男子将一女子全裸装在行礼箱内,被人发现后跳入水中。29日,湖南警方在发布消息称,犯罪嫌疑人潘某已被抓获。经初步审查,潘某以恐吓威胁的手段对女子实行性侵,然后将其装在行李箱内准备丢弃。
那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据微博网友爆料称,刚在湘潭木鱼湖抓获一个30多岁的男人,他将一女大学生全裸装在行李箱里,幸亏路上女大学生清醒了叫救命才被路人发现,后来该男人跳进木鱼湖游了一个小时,被特警武警抓获。另外,有目击者称,当时女子被发现时蜷缩在行李箱里,全身赤裸,在围观群众中有一男子脱下上衣,帮助其遮盖。后来女子被民警带走。
民警正在进一步调查此事,在了解事情真相后将会给犯罪嫌疑人应得的刑罚处罚,那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违反我国的哪些刑法条文呢?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个性侵男子究竟涉嫌违反我国的哪些罪名呢?首先,男子性侵的行为是指加害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在实际的生活中,性侵害分为以下几种?1、诱惑型性侵害
2、暴力型性侵害。暴力型性侵害,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女同学,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同学实施强奸、轮奸或调戏、猥亵等。暴力型性侵害的特点如下:其一,手段残暴--当性犯罪者进行性侵害时,必然受到被害者的本能抵抗,所以很多性犯罪者往往要施行暴力且手段野蛮和凶残,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其二,行为无耻--为达到侵害女大学生的目的,犯罪者往往会厚颜无耻地不择手段,比野兽还疯狂地任意摧残凌辱受害者。其三,群体性--犯罪分子常采用群体性纠缠方式对女学生进行性侵害。这是因为,人多势众,容易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达到目的;还会使原来单个不敢作案的罪犯变得胆大妄为,这种形式危害极大。其四,容易诱发其他犯罪--性犯罪的同时又常会诱发其他犯罪,如财色兼收、杀人灭口,争风吃醋,聚众斗殴等恶性事件。
3、胁迫型性侵害。胁迫型性侵害,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其特点如下:其一,利用职务之便或乘人之危而迫使受害人就范。其二,设置圈套,引诱受害人上钩。其三,利用过错或隐私要挟受害人。
4、社交型性侵害。社交型性侵害,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害,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社交型性侵害又被称"熟人强奸"、"社交性强奸"、"沉默强奸"、"酒后强奸"等等。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5、诱惑型性侵害。诱惑性侵害,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害。
6、滋扰型性侵害。滋扰型侵害的主要形式:一是利用靠近女生的机会,有意识地接触女生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大腿等处,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挤碰女生等;二是暴露生殖器等变态式性滋扰;三是向女生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挑逗,或者做出下流举动对女生进行调戏,侮辱,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集体轮奸。
嫌疑人涉嫌何罪?
因此,在知道了性侵的定义后,我们不难看出男子性侵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当然,其也有可能违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