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开空头发票负责人逃跑
2013年中后期始,某某公司拖欠多家供应商货款共计377万余元,并在被告人何某某的授意下,向其中的10家单位开具了价值人民币66元余元的空头支票。与此同时,被告人何某某、魏正日等人也离开公司,将手机关闭,某某公司基本处于停业状态。
二、不构成刑事犯罪如何辩护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并非司法解释,起参考作用,不能盲目适用。事实上,现实生“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账册不能提供“的现象比比皆是,“向客户隐瞒公司财物被查封”的行为更是人之常情。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要根据具全案情综合分析。
被告单位在案发前一直有正常经营,所采购的货物确实用于生产的,证明其企图通过生产扭亏为盈,应当基本其诈骗他人财物的可能性。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主管理不善,没有洞悉企业的状况,过于自信导致企业亏损倒闭,而经济、金融类诈骗犯罪的故意是“直接故意”,倘若以此为由认定被告人有罪,显然不公。此外,突发性的国际事件、社会事件对行业带来的影响也应当充分考虑,如本案中的人民币升值,在当时确实造成很多出口企业倒闭。
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案发后归还欠款的态度,属于“品德”方面的证据,对认定其是否是“骗子”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本案被告人案发后其旧雇主代其赔偿报案单位的部分损失,众多报案单位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会矛盾已经得到化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系一名正当做生意的商人,只是生意失败,并非刑法打击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