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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青年抢劫后绝境投案 绝境投案具有中止性吗

抢劫与抢夺          2016-07-04 阅读:32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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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青年强奸后绝境投案

某未婚男青年夜遇一过路女青年,尾随至僻静处以暴力对该女青年实施强奸。女青年极力与其拼搏并嘶声呼喊,男青年便使劲卡住女青年脖子致使女青年窒息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迅速锁定该男青年为嫌犯,指派警察若干在该男青年的住宅周围进行布控。男青年之父觉察住宅周围有警察行踪,意识到儿子即男青年一定是犯事了,即对其详加责问,并令其尽快投案自首。男青年在警察布控和父亲责令的双重压力之下,致电110坦承自己犯了强奸杀人之罪并答应立即向公安机关自首。在布控警察冲进男青年住宅时,男青年毫无抗拒地束手就擒,并如实供述了强奸杀人经过。

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对于男青年电投110是否视为自动投案以及可否认定自首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110投案,之后又如实供述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认定自首;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是在被警察包围无法逃脱的情况下电投110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自首。

二、绝境投案具有中止性吗

就目前的理论研究来看,能够作为支持前一种意见的言说尚欠明确,而支持后一种意见的论述颇为直截了当。重庆江北检察院的方海涛、马进驻指出:“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选择归案与否的自由,就不可能存在投案的自动性。例如犯罪嫌疑人甲被警察堵在家里,甲最后未做任何反抗走到门外将自己交给警察,由于甲根本没有选择的自由就不存在投案的自动性。”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也认为:“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的,属于自首。但此种情况一般是指犯罪人仍有继续潜逃的情况下自愿放弃潜逃,到案接受司法机关的追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群众、公安人员围追堵截,本身已经无路可逃,被迫当场投案的,不能视为自首。……有时,犯罪嫌疑人已被缉捕人员发现,在与缉捕人员的对峙的过程中,经缉捕人员警告后或者经家人的劝说下放弃反抗而归案的(如绑架案),虽然放弃反抗是主动的,但此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没有潜逃的可能,归案仍具有被迫性,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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