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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举报的内容不是犯罪行为 被告人构成立功吗

刑事案例           阅读:18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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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举报的内容不是犯罪行为 

王某某系某县级事业单位现金会计,该单位负责国家标准良田项目、测土配方施肥、小麦产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农业基地建设、新型农民培训等项目的实施及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王某某在任该单位现金会计期间,根据单位原领导许某(已查处)安排,在实施国家标准良田项目、测土配方施肥和新型农民培训等项目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滥用职权,采用弄虚作假、多开发票、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国家项目资金558400元,并存入单位小金库,用于发放职工考勤费、加班费等奖金福利支出。同时,王某某在任该单位现金会计期间,挪用本单位小金库里的40万元公款,用于购买中国农业银行“金钥匙﹣安心得利”相关理财产品,以帮助其爱人黄某(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工作人员)完成推销理财产品的工作任务。2011年3月24日至2011年8月12日,王某某先后14次挪用公款用于购买上述理财产品,并营利合计678.9元。 

2014年6月12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同年7月10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8月27日、28日,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9月12日,王某某实名向检察机关举报该单位现任负责人滥用职权,采取虚报、冒领方式套取国家专项资金40余万元。11月19日,检察机关调查后认为被举报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犯罪,仅构成违纪,并依法作出不立案决定。11月27日,检察机关将被举报人依法移送县纪委处理。2015年1月7日,县纪委给予被举报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违纪款163121元 

二、被告人构成立功吗

王某某实名举报该单位现任负责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检察机关调查后认为被举报人不够成犯罪,依法移送县纪委处理。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立功成立的前提条件是立功内容必须是真实的,而立功成立的实质条件则为立功内容必须是有效的。所谓有效,是指犯罪分子立功的内容具有实质意义,即根据检举、揭发内容,能够及时准确地惩治罪犯,排除社会危害性,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检举揭发立功而言,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是经查证属实且构成犯罪的;对于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立功而言,其提供的必须是其它重要案件线索,必须是经查证属实且使其他案件得以顺利侦破等。同时,立功内容真实性与有效性的有机统一才能构成立功。如果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事实虽是真实的,但不构成犯罪,则无实质意义,则不成立立功。本案中王某某实名举报该单位现任负责人滥用职权,套取国家专项资金40余万元。虽然经查证该单位确实存在采用虚报、冒领方式,套取国家专项资金30余万元。但该款大部分用于了相关项目支出,剩余资金仍在该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账户上,并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实际经济损失,被举报人不具备滥用职权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滥用职权犯罪,仅为违纪行为,党内纪律处分不是刑事处罚,不是犯罪,所以王某某的检举、揭发行为不符合立功成立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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