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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违法砍伐林木 电力公司是否构成犯罪

其他侵犯财产犯罪          2016-07-13 阅读:58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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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力公司违法砍伐林木 

犯罪嫌疑人方舟子系国网西藏某供电公司运行分公司职工。2014年6月上旬,方舟子根据单位安排组织该公司四职工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巡线。方舟子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方舟子负责寻找涉树农户,协商砍伐影响电力输送安全的树木并支付补偿款,其余四职工在涉树农户的监督下进行砍伐。后方舟子等人将一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红豆树误作杂树砍伐。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方舟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方舟子系过失犯罪,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电力公司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方舟子的行为虽因过失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但该案暴露出电力公司在执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却应引起重视。目前,全国相当一部分电力公司在执法中存在类似问题,即在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植物进行清查时,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便进行修剪或砍伐。产生该问题的根源是电力公司对《电力法》的错误理解。虽然《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但同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此处的“依法”不应当狭义的理解为仅依据电力法,而应当包含国家其他法律规定。否则,电力公司的执法行为将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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